1.0.3 化学各系统的选择及其布置应按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考虑, 其设施应根据机组
分期建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化学水处理工艺的设计应做
到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并便于安装、运行、检修。
1.0.4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法规、标准,电力
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0.1 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所需份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水至少应有全年逐月资料,共十二份;地下水或海水至少应有全年每季资料,共四
份。水质全分析报告格式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