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总则1.0.1为规范广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1.0.3根据城镇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居住区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中低压配电网。1.0,4居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站用房及电力线路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居住区内35kV一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走廊。1.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电力通道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满足居住区供电质量和居民生活用电的需要。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在设备采购交接验收时应进行必要的检测。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1.0.7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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