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 1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产 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 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深度、基本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遵循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结合 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1.0. 2本标准适用于燃烧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 厂工程项0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0. 3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应遵循工程项目 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工作,并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填报备案信 息的基础,是项目单位投资决策的依据。
1.0. 4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发展规划为依据,以 评审后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1.0. 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三年后尚未核准的项冃,应根据 建厂外部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 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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