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 总 则
1.0.1 本规定为实施《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热工自动化部分的补充和具体化。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力发电厂220~2000t/h 燃煤粉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不
适用于纯燃油、气和流化床式锅炉,也不包括防止锅炉内爆、液态排渣炉的防氢气爆炸等内容。
1.0.3 制粉系统的防爆只涉及与燃烧直接有关的部分,不完全包括制粉系统监控设计的内容。
1.0.4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宜采用通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可靠性高的设备和成熟的技术。新产品和
新技术应经过试用和考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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