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97版)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 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 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第8.2.1条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内的火灾次数, 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