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l9—87
第4.6.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厂房;
三、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第4.6.2条 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工艺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第4.6.4条 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第4.6.5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第4.6.6条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