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l5—88
第2.2.3条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第2.2.5条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2.4.2条 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