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