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坑和围堰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1.3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4.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1.6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2.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