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身应圆正;
二、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三、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0.4 为了确定管井的实际出水量,洗井后必须进行抽水试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
一、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二、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