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①、污染物最高浓度目标MCLG-对人体健康无影响或预期无不良影响的水中污染物浓度。它规定了确当的安全限量,MCLGs是非强制性公共健康目标。
②、污染物最高浓度-它是供给用户的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MCLGs它是强制性标准,MCLG是安全限量,确保略微超过MCL限量时对公众健康不产生显著风险。
③、TT处理技术-公共给水系统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步骤或技术水平以确保对污染物的控制。
④、除非有特别注释,一般单位为mg/L。
⑤、1986年安全饮水法修正案通过前,未建立MCLGs指标,所以,此污染物无MCLGs值。
⑥、在水处理技术中规定,对用铅管或用铅焊的或由铅管送水的铜管现场取龙头水样,如果所取自来水样品中超过铜的作用浓度1.3mg/L,铅的作用浓度0.015mg/L的10%,则需进行处理。
⑦、如给水系统采用丙烯酰胺及熏杀环(1-氯-2,3环氧丙烷),它们必须向州政府提出书面形式证明(采用第三方或制造厂的证书),它们的使用剂量及单体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丙烯酰胺=0.05%,剂量为1mg/L(或相当量)
熏杀环=0.01%,剂量为20mg/L(或相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