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的安全疏散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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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版)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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