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防火
第7.1.1条 剧场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之规定。
第7.1.2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第7.1.3条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第7.1.4条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7.1.5条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1.6条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第7.1.7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