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
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
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
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 10 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
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 1.0.4 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