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GJ 24—91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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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 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 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 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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