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为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结合辽宁地区的具体条件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各类民用建筑(医院建筑除外)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废水再生利用的中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1.0.4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5中水工程设计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中水工程的设计进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6中水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1.0.7建筑中水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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