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德国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本标准主要服务于单级活性污泥处理厂的设计。
本标准一般适用于生活污水。从商业及工业目的的工厂排放出来的污水,只要污水的危害性可以通过与生活污水相同的生物工艺处理方法降低,也可以使用。
运用本标准中推荐的设计值,采用单级活性污泥处理厂处理城市污水时,出水可以满足的最低的排放要求,即符合或者低于99年2月9日签署的《德国污水条例》(AbwV)附录1及相关取样规范的要求。如果排放了含有大量慢速生物降解物质和/或惰性有机物的商业或工业污水,出水会比处理生活污水出水产生更高的剩余COD。同样,低耗水及低渗透率的地区,惰性 COD浓度会提高。
本技术规范是特别为去除碳和脱氮、除磷的大部分实际工艺的选择,以及污水厂必需的构件及设施服务的。本标准中没有涉及到曝气设备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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