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软水器设计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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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述
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条 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及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九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结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设计计算书;
3.产品质量证明书;
4.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扣直至吊销资格(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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