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规范高层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和
建造,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
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 ~ 7 度的新建
10 层及10 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8m 的钢结构住宅。
1.0.3 高层钢结构住宅应充分体现标准化、定型化、多样化及
通用化的原则,做到体系合理、构造简单、施工方便。
1.0.4 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
1.0.5 高层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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