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重庆市地铁建设顺利发展,促进轨道交通线网建设和网络化运营迅速形成,满足把重
庆市建成长江上游和中国西部的经济文化中心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钢轮钢轨和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全封闭线路、最高
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的地铁新建工程设计。改建、扩建和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00km/h并采用钢轮
钢轨系统的地铁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地铁工程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功能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城市
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地铁线路应布设在城市客流量大
的主要通道上。
1.0.5 地铁工程设计应以重庆市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各组团功能定
位、客流特性、地形地貌特征、地质特征,确定线路位置、走向、车站分布、起终点、线路换乘、
交路组合、跨线运行及接轨点等,并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处理好轨道交通线路间及地铁与城市其他公
共交通的接驳换乘条件,亦应作到换乘安全、便捷。
1.0.6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个阶段。初期可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
应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客流预期年限应与设计年限一致。
1.0.7 地铁工程的设计应按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要求全线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规
模、建设时段、服务水平、设备配置应按预期的远期客流量、系统运输能力、系统预期增容确定,
重点枢纽车站、重要换乘车站和重要设施宜按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可分期建
设的工程项目和配置设备应分期建设和配置,并应预留接口和足够的增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