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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