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部分
海委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
示 范 文 本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1999]673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及《海委系统非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委系统实际,对海委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要求如下:
一、项目法人组建管理
项目法人组建应符合《海委系统非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组建,任命法人代表。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水利部或海委批准。
2.组建项目法人应按照“小业主,大监理”的模式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项目法人可以是一般性项目管理机构,亦可是专业性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一般性项目管理机构时,必须明确因该项目管理机构撤消后遗留职责的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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