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6-2003标准电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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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 标准 适用于:
— 标 称电压高于100V 、标准频率为50H z的交流发电、输电、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
— 交 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 标 称电压交流低于120V 或直流低于750V 的设备。交流电压意指采用50H z(但不排它)的
频率。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原电池或蓄电池)、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的和
通讯的)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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