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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网和泵站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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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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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规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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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7.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3.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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