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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标准之灭火设施标准规范(建筑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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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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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规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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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1.1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3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5mm的水枪和直径5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h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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