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标准规范GB50282-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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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量
尘世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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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量
尘世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