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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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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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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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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 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GB50203-2002规范表3.0.2)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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