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
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 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
1.4.1 勘察、设计合同;
1.4.2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1.4.3 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4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4.5 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
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资料。
1.4.6 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