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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之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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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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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第2.0.10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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