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规范之总平面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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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97版)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l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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