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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标准之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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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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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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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8.4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8.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8.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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