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7条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