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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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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