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特制定《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或其他商品房工程(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楼、公寓楼、办公楼等商品房工程)。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如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有调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涉及设计相关条款的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
1.4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采取高于本规定要求或本规定未涉及的通病防治措施,积极消除住宅工程中“渗、漏、堵、泛、壳、裂、砂、锈”等质量通病,创建精品住宅。大力支持施工、监理企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法研究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