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Z5005-2015厦门市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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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推进厦门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贯彻《厦门市绿色建筑行
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 号)中全面执行绿色建
筑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审查要点。
1.2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绿色公共建
筑和居住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建筑面积小于300 平方米的
新建项目和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的扩建改建项目,
可不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1.3 本导则的依据是《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民
用绿色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福建省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DBJ/T 13-118、《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DBJ/T13-197 等有关标准。
1.4 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与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施工图
除应符合本审查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规定。
1.5 本导则中的审查要点评价分为控制项、评分项和优选项,
项目全部依据控制项和评分项进行设计并达标,则可判定
该项目达到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控制项必须达标,评分
项中某一技术由于项目原因确不能达到要求的,可以按照
对应专业选取优选项中的条文进行替换。
1.6 为便于审查工作开展,建设单位可在建筑设计阶段委托绿
色建筑咨询机构开展专项咨询(设计单位配合),也可委
托设计单位独立承担绿色建筑咨询工作,提出绿色建筑设
计相关技术措施。设计单位在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
报审时应提供绿色建筑审查技术要点审查表、审查集成表
和相关资料。
1.7 绿色建筑涉及景观、雨水利用、室内装修、声学等专项设
计时,宜与建筑施工图同时报审;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同时
报审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出具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
筑标准要求承诺书及设计委托合同。审查机构在先行核对
建筑设计说明要求后,在审查报告书中对应补充的内容进
行说明,出具“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三
个月内向审查机构补充报送各专项设计施工图,逾期未补
送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技术上报厦门市建设局。
1.8 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建筑,认定达到绿色建筑基本
要求。
1.9 涉及取消、更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
计变更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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