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改变我省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结合辽宁地区的具体条件,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以达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热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已达到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可暂不按照65%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节能改造。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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