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824-2010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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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公共建筑用能效率,改善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根据辽宁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公共建筑现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其目标是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等方面的能耗(不包括电梯、电器设备、炊事等方面的能源消耗)。 1.0.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改善室内设计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空调、通风等设备系统的能效,以及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和有效利用自然通风、余热的回收利用等措施,以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1477的各项节能指标规定。 1.0.4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改造判定,结合节能诊断结果,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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