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017-20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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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辽宁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鼓励技术创新,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辽宁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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