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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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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