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
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函〔2016 〕133 号)要求,由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的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发布,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在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
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
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