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本部分规定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操作规程的木作中的木构件制作与大木立架(安装),内外檐装修的制作与安装,斗拱分类制作与安装,木作与装修修缮中的基本操作方法及程序。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地区明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缮施工: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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