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本部分规定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中油作操作的基本要求,以及地仗、油饰、饰金、烫蜡、匾额、粉刷工程等的材料、工具、作业条件、操作工艺、质量检验和成品保护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地区明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缮施工: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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