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889.4-2013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操作规程第4部分:彩画作.pdf
进入下载页资料简介
本部分规定文物建筑在修缮工程中彩画作的基本要求、上下架大木彩画、椽头椽望彩画、雀替花板、倒挂楣子彩画、天花及支条彩画和对遗存的历史彩画保护性加固修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地区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缮施工: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e)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参照使用。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