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现状勘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 文件、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 原址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参照使用。
a)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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