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为了提高河北省农村住宅的抗震能力,减轻农村住宅的地
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编制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和8度地区,设计基准
期为50年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和施工。
本规程的农村住宅系指村、镇(乡)中建设的两层(含两层)
以下的住宅房屋;不包含教育、医疗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
消防、通信、交通等公共建筑和生命线建设工程。
1.0.3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农村住宅,其基本抗震设防的目标
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
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
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
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4河北省新建农村住宅均应采取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抗
震设防烈度可按照县级城镇地震参数取用;有抗震减灾规划时,按
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5农村住宅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
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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