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上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BJD-101-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1998版)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国家现行的工期定额,结合我区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合格建筑工程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
四、本定额是编制地区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参考;也可作为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五、本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六、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本定额和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