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河航道工程设计规范共分为十三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术语,航道等级、通航水位与作业标准,代表船型与航道尺度,航道选线与布置,船闸,停泊区、服务区,航道护岸,航道疏浚、开挖,助航与航道信息化设施,管理设施,沿河、过河建筑物,附录,并附本规范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
为适应上海市内河水运发展需求,统一内河通航技术要求,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内河航道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河航道(含船闸、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不适用于黄浦江航道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内河航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内河港口布局规划和航道水系蓝线规划,结合水利规划,遵循以航运为主、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满足航运、水利、环保、节能要求,兼顾景观要求,注重航道生态,实现综合整治,提高综合效益。
内河航道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船闸和过、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进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技术等级或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设计。
上海市内河航道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