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屮批)水电站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
1.0*3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丄验收:
1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罝相应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丁_程等专项验收。
1.0.4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1.0.5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贵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贵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1.0.6工程截流、爵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1.0.7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