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童,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执行。1.0.3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1.0.4移民安置验收应按自验、初验、终验顺序,自下而上组织进行。枢纽工程以外的堤防、河道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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