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总 则
1.0. 1为规范区域供水规划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 2本标准适用于按行政区划、自然地理或经济社会属性特 点划分的以区域为单元的供水规划编制。
1.0. 3区域供水规划,应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已批复 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主体功能区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他相 关规划,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优先的要求,统 筹协调不同用水对象的用水需求,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 约保护的关系。
1.0. 4区域供水的规划范围应包括水源区、供水区及输水线路 区和影响区等。
1.0. 5区域供水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区域概况、水资源及 其开发利用现状调査评价、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供需分 析、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实施效果评价及规划实施意见等。
1.0. 6区域供水规划应在现状调査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基 准年和规划水平年。规划水平年的设立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等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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